| 作者:中国MBA联… 文章来源: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23 |
在对操纵证券市场、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中,证监会可以对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,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可长达15个交易日。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、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。
在对操纵证券市场、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中,证监会可以对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,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可长达15个交易日。
这是日前颁布的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》所作的规定,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业界人士认为,在近期上市公司杭萧钢构、基金公司“老鼠仓”的调查告一段落后,证监会出台这一规定,把限制相关当事人的账户交易作为一常规执法手段固定下来,可以更有力地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,建立公正、透明的市场秩序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。
限制证券买卖是指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、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,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。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、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。《办法》规定,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:有资金往来的;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;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;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;有抵押关系的;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;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;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等。
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: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,但允许卖出;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,但允许买入;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;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;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。
《办法》规定,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。但案情复杂的,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。
虽然《办法》赋予了证监会新的执法手段,但调查部门在具体实施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,须制作《限制/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》,并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。调查部门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、证券经营机构等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发出通知,限制期满,相关各方应及时解除。
同时,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,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时,调查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,并且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。但复议期间,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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